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事关广大农民最根本最切身权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明确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日常工作,做好资料移交、信息共享,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区农业农村局
牵头组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开展宅基地动态巡查;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市县乡三级联网数字化管理。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编制中统筹宅基地规模、安排宅基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免费选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手续;参与宅基地动态巡查;配合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农户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加强农房风貌管控。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参与编制农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负责指导各镇(乡)对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参与宅基地动态巡查,配合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
是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责单位,具体承担村规划编制和宅基地选址,宅基地审批许可、分配、利用、流转,现状统计调查和需求汇总、违法行为动态巡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工作。建立或明确乡镇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机构,增设专人专职,设立宅基地审批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负责审查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宅基地选址和农房建设是否符合村规划等。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总体要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全过程监管力度,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一)依法提出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申请前依照有关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严格审查程序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未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可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健全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由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接件,相关部门联审联办。公开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乡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新选未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政府审批。
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严格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及用途管制等,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农户在获得批准用地建房后,应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经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在农房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遂宁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建成后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无偿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凭验收意见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建立以区级为统领,以乡镇、村两级为主的基层动态巡察网络,并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建立区级巡查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等状况,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巡查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入位,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和专业培训力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落实工作保障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宅基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拔专业专职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工作考核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 30 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自规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
|
|
|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4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 户主姓名
|
|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所有权人
|
| |||
土地用途
|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
四 至
| 东 南
| 四 至
| 东 南
| |||
西 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备注
|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区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
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 外立面颜色
|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
乡镇有关部门意见
| 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