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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

(1)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2)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3)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4)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5)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1)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2)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两次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清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3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5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7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10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燃气管理

 

1

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未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态度积极,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两次告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三次告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的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一)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未改正,但未引起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两次告知未改正,未引起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三次告知未改正,引起不良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三次告知未改正,引起与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严重矛盾等不良后果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四次告知未改正,引起与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严重矛盾等严重后果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四次告知未改正,引起与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严重矛盾、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3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未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未予以供气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二)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按规定供气

 

 

经告知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两次告知未改正逾期不供气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三次告知未改正逾期不供气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外,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恢复供气,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恢复供气,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逾期未改正的,引起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恢复供气,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恢复供气,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恢复供气,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逾期未改正的,引起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恢复供气,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燃气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造成轻微燃气事故、无人员伤亡,能及时修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受伤,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死亡,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伤亡,不能及时修复引发长时间大面积停气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燃气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造成轻微燃气事故、无人员伤亡,能及时修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受伤,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死亡,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伤亡,不能及时修复引发长时间大面积停气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8

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燃气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轻微燃气事故、无人员伤亡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燃气事故、有人员伤亡,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

 

 

经两次告知拒不改正,但未造成燃气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拒不改正造成燃气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管理

 

1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经告知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经两次以上告知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吨以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吨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日供水量5000吨以上、自建设施供水工程日供水量200吨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3

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工程尚未投入使用,配合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

 

 

供水工程投入使用,配合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工程投入使用,不配合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工程尚未投入使用,配合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供水工程投入使用,配合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工程投入使用,不配合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该工程未经验收,且未引起供水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该工程已经验收,且未引起供水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该工程未经验收,引起供水安全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该工程未经验收,引起严重供水安全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不合格指标6项(含6项)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不合格指标6项以上12项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

 

不合格指标12项以上18项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罚款

 

不合格指标18项以上24项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8万元罚款

 

 

不合格指标24项以上32项以下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罚款

 

 

不合格指标32项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7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未造成事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造成重大事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8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造成二次污染和供水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造成二次污染,但未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7万元罚款

 

 

造成二次污染且造成供水安全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9

供水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停水500户以下,或者擅自停水12小时以内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擅自停水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或者擅自停水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罚款

 

擅自停水3000户以上,或者擅自停水24小时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10

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指标6项(含6项)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指标6项以上32项(含32项)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指标32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在供水安全保护区内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供水设施造成轻微损害,但未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害,未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在供水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供水设施造成轻微损害,但未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害,未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供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供水正常营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1

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对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地有损伤的

 

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对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地有可修复损伤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1倍的罚款

 

 

情节恶劣,对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地有不可修复损伤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2倍的罚款

 

 

2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情节轻微,对园林绿化设施有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对园林绿化设施有可修复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并处10元的罚款

 

 

情节恶劣,对园林绿化设施有不可修复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并处15元的罚款

 

 

3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5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2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万元罚款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严重但可恢复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4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2万元罚款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严重但不可恢复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8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万元罚款

 

 

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5万元罚款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造成事故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事故后果,未有人员伤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5人以上9人以下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9人以上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3人以上受伤的且有重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员死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5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

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未锁车短暂停留占道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锁车停留占道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锁车停留占道经告知不离开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8

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未锁车短暂停留占道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锁车停留占道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锁车停留占道并经告知不驶离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无实施细则,本条款暂不细化

 

 

2

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Ⅴ类水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6万元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Ⅳ类水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Ⅲ类水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4万元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Ⅱ类、Ⅰ类水域及需要特殊保护区域,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分别处20万元的罚款

 

3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个人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者处以5000元罚款

 

 

属单位违法行为的,对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属单位违法行为的,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的罚款

 

 

属单位违法行为的,对列入报告书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的罚款

 

4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

对环境影响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经3次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对环境影响重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5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重大,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在市城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无实施细则,本条款不细化

 

 

8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对环境影响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重大,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规划管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积极主动补办合法手续或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经责令改正仍不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继续施工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拆除

 

 

有违法行为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有违法行为经告知2次仍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3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三万平方主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

处5万元的罚款

 

城市工商管理

 

1

无照商贩沿街贩卖的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收购、收缴无照经营者的物资、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生产经营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初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经2次以上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经3次以上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无照经营者的物资、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生产经营工具

 

 

2

超越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经2次以上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抗拒执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备注:本标准未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自由裁量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每款最高限额的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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