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4-0005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船府办规〔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5-15
  • 发布日期: 2024-05-15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15 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的除项目自用以外的砂石资源(不包括临时用地)。

(二)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电航、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且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资源(以下简称“河道疏浚砂”)。

(三)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四)其他应当属于国有的砂石资源。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砂石资源应优先保障船山区重点工程项目和应急工程建设需要。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砂石资源需经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条  砂石资源采挖、接收、处置等活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砂石资源管理

第七条  砂石资源处置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砂石资源管理流程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土地供应阶段的砂石资源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前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宗地内的地下砂石资源(项目自用部分的除外)应由砂石资源竞得者接收,并签订砂石接收协议。通过协议、划拨等方式取得宗地使用权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书面方式告知宗地受让方。

项目开工申报阶段砂石管理

1.储量核定和利用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在申报开工前,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需将正式设计图纸及地勘报告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机构核定项目地下砂石资源储量,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基坑开挖方案和地下砂石资源储量等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砂石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审查。

2.砂石接收量确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审查同意后的《利用方案》,核定建设项目砂石自用量和自用外砂石接收量,并函告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作为砂石接收量依据。

3.砂石公开处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

4.砂石接收协议签订。砂石资源竞得者竞得砂石资源后,应及时与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签订砂石接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砂石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砂石资源接收工作。项目建设牵头或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开工手续时,应督促建设项目签订砂石接收协议。

项目建设开挖阶段砂石管理

1.砂石资源储量核准。开挖后砂石资源储量与勘测结果不一致的,砂石资源竞得者应于当日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宗地受让方、砂石资源竞得者及第三方勘测单位共同确认砂石实际储量,并重新核定砂石接收量。重新核定的砂石接收量应由砂石资源竞得者初审完成相关印证材料收集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复审通过后与项目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对于不符合接收标准的弃土,由砂石资源竞得者通知项目建设业主运输至指定堆场进行堆放。

2.砂石开挖现场监督。砂石资源竞得者应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建设项目现场砂石开挖、倒运等情况进行监管。对砂石储量在5000方以上的项目,砂石资源竞得者应设置现场监控系统,且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3个月。

3.砂石接收运输管理。砂石运输单位在开展砂石资源运输工作前,应制定运输方案抄送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砂石资源竞得者应对砂石的离场、运输、接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全区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河道内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疏浚砂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同意后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目实施单位应河道疏浚砂利用与竞得者签订接管处置协议不得擅自将河道疏浚砂进行处置

八条  严厉打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宗地地下砂石资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条  明确职能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职尽责开展砂石行业管理,促进砂石行业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涉砂腐败问题。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综合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委托第三方勘查机构进行储量勘查;组织编制《利用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查处在河道外违法采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四)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河道砂石综合利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是河道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砂石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涉水项目砂石数量、质量进行踏勘、核定及评估;防止疏浚砂石被非法倒卖。

(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涉砂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对涉砂石企业(项目)生产线建设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要求,进行监管;对企业未依法将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交通安全监管,是交通道路工程项目砂石合法合规使用的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接收砂石运输方案,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建筑工地和市政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勘查机构核定砂石数量、质量;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土地受让方(用地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各类涉砂违法行为。

(八)船山生态环境局监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涉砂石企业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等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涉砂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负责对在道路上运输砂石的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十)区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砂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区经信科技局依据部门(单位)提供的执法检查违法事实,对违法违规涉砂石企业实施断电。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涉砂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和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界定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涉砂企业淤泥回填农田等工作;严厉查处天然水域挖砂采石违反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十三)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砂石运输、装卸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依法查处。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按程序处置砂石资源款项上交国库。

(十六)区税务局负责对砂石企业的纳税情况核查核实,依法查处、打击、移交偷税漏税企业。

(十七)区司法局负责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涉砂法律法规宣传。

(十八)区审计局负责对砂石资源处置全链条情况进行审计。

(十九)区信访局负责统筹砂石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受理、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二十)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砂石利用的巡查工作,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信息,发现盗采及私售砂石行为应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进行管控,第一时间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进行举报,并配合协助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制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做好砂石接管工作;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砂石;做好群众工作。

条  严格责任追究。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十一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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