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4-0012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规〔2024〕13号
  • 成文日期: 2024-11-15
  • 发布日期: 2024-11-18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8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船山区行政区域内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作为租赁方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最低不得低于5年,租赁期限应与产业周期、建设投资规模衔接匹配。

第二章  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租赁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核对确认并出具入市意见书后,由入市主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

(二)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同步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监管协议》,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金额、期限缴纳租金。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结算单,由区人民政府计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将余下土地租金划转给入市主体。

第七条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转  租

第八条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后,根据土地租赁合同或其他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剩余出租年期。

第九条  在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内,承租人转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三)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

(四)符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

第四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并遵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出租人未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土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出租人延期交付土地达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交付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并可由承租人请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承租人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并可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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