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4-0011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规〔2024〕10号
  • 成文日期: 2024-11-15
  • 发布日期: 2024-11-18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8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机制,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船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条  报批管理

凡在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属地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  报建管理

经批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办理建设报审手续。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如必要)按相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一)设计文件审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出具报告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主要涉及图纸审查备案、招标备案、安监备案、质监备案、城市基础配套费核缴等事项。

(三)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涉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验收。并联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场办结。

第四条  工程监督管理

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按规定对报监项目实施质量行为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

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报监建筑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报建规费

凡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内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标准缴纳以下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平方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0元/平方米。(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缴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函告区综合执法局对其严格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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