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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和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因素,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在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区卫生局成立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援机构(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区红十字会、区人民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大队)、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成员与职责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所有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局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报告组。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和落实救治方案。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等。信息报告组:负责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接收、上报,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 专家组

区卫生局组建组由传染病、ICU、职业病、内科、外科、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在区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区人民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卫生监督大队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职务最高的区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船山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区卫生局要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国务院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响应的行动

(2)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市卫生局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的指挥、支持下,迅速组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区政府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响应的行动:

(1)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卫生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区政府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响应的行动:

(1)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区政府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响应的行动:

(1)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向市卫生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区政府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区卫生局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确定,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开展卫生救援工作。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区卫生局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和区卫生局报告,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大队等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派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卫生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或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局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区卫生局在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信息发布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卫生局核实,报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信息。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区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卫生局之间以及区卫生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加强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区卫生局建立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对接,与市急救中心以及承担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实现联网。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调度任务。区人民医院及卫生院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各医疗机构传染病区、传染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及装备配套,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和科研攻关,开展人员培训。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局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此基础上,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且不少于30人,同时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要及时补充、修订、完善。

区卫生局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区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由各级医疗机构具体采购、储备、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支付相关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区安监局或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区公安分局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区交运局、区公安分局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污渍运输的有限安排、调度、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通畅。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以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食药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助。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制定与修订

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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