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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利用矛盾纠纷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建议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23-03-07 19: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于综合利用矛盾纠纷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建议

 

内容:

近年来,伴随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也多次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才能适应新时代矛盾纠纷调解的需要。构建矛盾纠纷调处平台,要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便民化、信息化要求,打造出一个依法专业、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现状与问题:

1、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全区形成了以区级协调为龙头,乡镇街道调委会为骨干,村社调解组织为根底的三级矛调网路体系,大量社会冲突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较好地削弱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全区每个乡镇街道均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了大调处中心,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有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各个村社也分别设置了调委会和不少于两名的“法律明白人”。虽然现在乡镇、街道均设有大调处中心但是没有专职人员处理矛盾纠纷相关工作,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仍然各行其政,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很少参与对冲突纠纷的调处工作,主要由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一般只有两到三名专职人员,很难完全兼顾辖区内的所有人民调解工作。

2、鼓励导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调工作的重要性。党委、政府在总结评价稳定工作时,往往把破获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处理信访案件作为工作实绩给予评价和肯定,而对于人民调解员把冲突化解在基层和避免激化的冲突缺乏感知和认可。

3、运行经费、嘉奖补贴缺乏保障。一是区、乡两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难以开展。二是调解员无工作补贴。乡镇(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主要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司法所派出所干警兼任,村级调委会成员也是由村干部兼职,都是无偿开展工作。介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的交通、文书、就餐等费用都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调解的积极性。

建议:

1、提高认识,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整合资源,正确处置新形势下社会冲突纠纷,最大限度把各类冲突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冲突不上交。充分认识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2、加强矛盾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设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安排专人专职坐班矛盾纠纷调解窗口,配齐配强综治、司法、信访、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日常工作。矛盾调处中心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处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3、建立矛盾纠纷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整合财政资金,保证矛盾调处中心的正常运行。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工作经费进行整合,集中用于调处中心的建设和工作中来。二是拨付专项经费用于矛盾调解工作开展。将专项经费用于专职调解员的薪酬支付,对兼职调解员的调解案件进行补助,依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涉案经费的大小对每件案件进行一定的案件补贴,以此调动起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矛盾调处中心的职能职责及工作机制:

调处中心的四项基本职能包括:矛盾纠纷调处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1、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协同指挥。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制。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主要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治宣传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各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民调主任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条块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普通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村社每周、乡镇街道、县(市、区)每月定期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避免发生重大事件。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定期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避免民间纠纷激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上访等事件,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做到一事一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除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外,还要上报上一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2、案件受理及分流制度。一是调处中心受案范围。依法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级法院、公安、信访等其他部门委托转办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依法受理和调解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涉众类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凡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对案件的分流责任单位、调处时间、调处结果等,要做好记录,并填写《案件受理回执单》。二是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矛盾纠纷接访接待岗位,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接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衔接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建立以调解为基础的非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等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接待群众来访。除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外,需分流的案件均需给当事人填写《受理回执单》,实习“一站式服务”。三是调处中心对于受理的民间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案件,由接待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调处中心调解的,调处中心直接进行调解,需辖区内部门调解的,根据纠纷性质和工作职能,分流到有关部门调解,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对于重大、疑难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处。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牵头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对于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根据纠纷性质,由调处中心制作行政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不属于本辖区内的案件,经调处中心主任审核后,报请共同上一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转办。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结;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区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应在30日内处结;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处时间的,经矛盾调处中心主任审批,可延长至60日。责任单位要按时调处矛盾纠纷,并及时将调处结果和调解档案报送调处中心。四是做好调解档案的制作和立案归档工作,矛盾纠纷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研判、案件采编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场所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制度流程采编等工作。五是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对接,建立信息互换、数据共享、职责明晰、运转顺畅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推动建立便捷高效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3、督查通报制度。矛盾调处中心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了解调处结果。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矛盾调处工作,或者对矛盾调处推诿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和扣减相应考核分值。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研究、部署,使得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汇报会,通报分析形势,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个部门之间工作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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