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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4: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根据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遂财农〔2026〕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持现有政策框架不改变,继续执行《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川农业〔2015〕50号)等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当前农村一些承包方土地流转、农民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同时,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作如下强调。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方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三、规范发放程序

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运行,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具体步骤如下:

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上,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所辖行政村(社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进行村级申报、公示,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并进行乡镇(街道)级公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最终确认的核实补贴面积(即对补贴面积真实性负责),于4月25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核实,由区财政局计算全区补贴标准并返回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补贴标准确认。补贴资金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示无误后,在遂宁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阳光发放平台进行补贴资金发放,预计在6月底前兑付完毕。

四、时间要求

2026年3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补贴面积申报、全面核实、上报工作,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31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完成补贴面积抽查、复核工作后,上报区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前,区财政局计算全区补贴标准并返回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补贴标准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是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切实重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卡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三是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其他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履职不到位造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违规发放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四是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定期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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