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3-12-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发改[2013]46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  知

 

区直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遂发改【2013】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直各收费单位请持此文件到区发改局收费股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区财政局领收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遂发改【2013】51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2013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及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收费标准为: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

(三)邮寄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开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单位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中央在川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2013年2月 28日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