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6-00055
  • 公文种类:公告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遂船府公〔2026〕12号
  • 成文日期: 2026-05-15
  • 发布日期: 2026-05-15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14: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遂船府公〔20261号),拟征收老池镇花园村4组、金凤村5组、福龙村1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磨溪008-H30井、磨溪134井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515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chuanshan.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614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老池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老池镇人民政府代表我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磨溪008-H30井、磨溪134井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6514


附件

 

磨溪008-H30井、磨溪134井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老池镇花园村4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7792公顷其中农用地0.779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老池镇金凤村5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3594公顷其中农用地0.359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老池镇福龙村1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0669公顷其中农用地0.066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磨溪008-H30井、磨溪134井工程建设用地,属因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49号)执行。本次征地所有涉及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800/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900/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征地无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等执行支付给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56其中,老池镇花园村4组安置对象人数为44,拟通过社保安置44人;老池镇金凤村5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1人;老池镇福龙村1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拟通过社保安置1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

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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