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发改〔2014〕18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教育体育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关于制定河沙镇新建幼儿园收费项目
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船山区河沙镇幼儿园:
你园《关于制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遂发改〔2012〕484号文件精神,对你园进行了实地察看,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其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河沙镇幼儿园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保教费:110元∕生.月
2.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①生活费:午餐160元∕生.月
②点心费:36元∕生.月
3.代收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收费政策规定
1.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月据实收取,当月结清,多退少补,不得营利。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原则,按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代收,全额缴入区医保局。
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适当减免保教费。
3.除收取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也不得借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增大教育成本,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4.接到通知后,自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试运行一年。须同时做好有关办园成本会计财务,期满后,按相关程序重新报批其收费事宜。
区发改局 区教体局 区财政局
2014年1月14日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