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
遂宁市船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办法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扎实助推乡村振兴,切实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综合效益,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试行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船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以维护群众权益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坚持区委、区政府统筹领导,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由四川天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天穗公司”),相关部门协同参与,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项目区农民的主体地位、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
(三)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园区规划、集镇规划、乡村产业规划相结合,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筑牢脱贫攻坚基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四)整体推进,全域整治。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要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旅游产业、国土生态修复、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土坯房改造、地灾避险搬迁等项目实施,同时结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因地制宜、分片实施、整体推进。
第三条 总体目标。根据初步调查规划,全区拟在5年时间内,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可复垦农村旧宅基地后备资源,在仁里镇、永兴镇、河沙镇、桂花镇、老池镇、龙凤镇、唐家乡7个乡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为全区“十四五”期间各项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组织领导,切实推进项目实施,区委、区政府成立了船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绩效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开发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天穗公司、各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增减挂钩政策和实施方案,统筹项目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查考核目标任务,统筹挂钩指标。领导小组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根据省、市增减挂钩政策,确定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规划、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项目工程立项、验收等环节进行审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国土调查、地灾避险搬迁等基础资料,负责技术指导、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负责项目实施规划审批和验收后项目资料的在线备案,负责指导项目集中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和组织规划方案评审,负责复垦后耕地的监管,负责与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衔接和协调。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工程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财政评审,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并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筑施工、风貌改造的质量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复垦工作,负责新增耕地质量把关和地力培肥指导,参与新增耕地质量验收和评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整合交通项目资金,做好项目区农村道路规划,指导农民集中安置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区水利局:负责整合水利工程项目资金,指导项目区排灌渠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供水工程建设。
区扶贫开发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资料,整合相关项目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项目工程审计工作,指导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工作。
区委绩效办:负责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目标考核。
辖区政府:负责做好增减挂钩政策宣传和群众的动员工作,协助做好项目区前期调查、与农户签订初步协议、配合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期间负责土地权属调整和调处群众纠纷,负责项目管理,测算和发放项目补偿(助)资金;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自查和编制竣工报告,向区政府申请验收,负责指导村集体对复垦新增耕地进行合理利用管护。
四川天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调查、申报立项,负责项目成本测算、制定实施方案、筹集项目资金,负责项目投建单位的招标(招商)和协议签订,负责项目监管、资金拨付、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工程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竣工验收、核查,负责挂钩节余指标的运营和收益资金管理。
三、项目补偿(助)资金标准
第六条 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农户准入条件。
根据增减挂钩项目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图斑必须位于自然资源部备案确认的二调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范围内;三调成果启用后,拆旧图斑必须位于三调数据库范围内,图斑外的农户不能参与项目实施。
(二)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补助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需拆迁的农户,旧宅基地必须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由工程施工单位统一拆除、复垦。
(三)自愿选择拆旧退权(货币安置)的农户,必须落实安置去向,并提交《自愿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承诺书》和城镇购房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补偿(助)资金标准。
增减挂钩项目补偿(助)资金包括:拆旧补偿、宅周地补偿、建新(货币)补助等三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旧补偿
1.旧房拆除补偿按项目实施农户旧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中船山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助标准的50%执行(砖混结构445元/㎡,砖木结构340元/㎡,土木、木结构250元/㎡)。拆旧区农户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已(拟)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影响区拆迁等补助资金的农户,不再享受拆旧补偿。
(二)宅周地补偿。宅周地是指根据增减挂钩项目技术规范,可以纳入拆旧复垦范围、扣除农户旧房宅基地以外的林盘、院坝等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拆旧农户的围墙、院坝(晒坝)、粪池、水井、窖坑、沼气池、入户道路、鱼池、堡坎、林盘等。宅周地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确认的复垦面积,按8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建新(货币)补助。
1.全区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农户安置方式为:集中建新安置、拆旧退权(货币安置)等两种方式。
2.项目建新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按公安部门户籍认定的农业人口,补助资金为6000元/人。已(拟)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影响区拆迁等补助资金的农户,不再享受建新补助资金。
3.拆旧退权(货币安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按公安部门户籍认定的农业人口,补助资金为10000元/人。
4.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到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参与集中统一建房的农户,过渡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支付期限为搬迁完成之日至新房交付之日,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项目补偿(助)资金发放。
(一)项目各项补偿(助)资金必须据实测算,各拆迁农户补偿(助)金额由农户、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报天穗公司,由天穗公司按程序统一发放。
(二)拆旧退权(货币安置)的农户,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完成拆旧复垦工程后支付拆旧补偿资金,宅周地补偿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和核查确认后支付货币安置补助金。
(三)集中建新安置农户的各项补助资金作为安置房购房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不直接发放到农户。
第九条 部门及乡镇工作经费标准。全区增减挂钩项目部门及乡镇工作经费依据节余指标面积,经费标准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经费为500元/亩,天穗公司及相关部门工作经费为1000元/亩,项目所在乡镇工作经费为1500元/亩,工作经费在项目经省级核查确认后支付并纳入项目成本。
四、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管理
第十条 安置区必须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选址应与乡村旅游、农业产业、集镇规划相结合,原则上进入场镇安置,优先利用场镇闲置建设用地(鼓励农户以货币安置的方式优先购买集镇存量商品房)安置;确实不能进入场镇集中建房的,可安置在项目村规划安置小区,一个村最多规划两处,且每个安置小区安置农户规模不得低于30户。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每个安置建新区人均用地不得低于50㎡,安置建新区使用集体土地的,其中:原有农村建设用地内的农户按照增减挂钩项目政策给予补偿,旧宅基地作为安置小区用地,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资金。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占地原则上通过村集体调地解决,确实不能调地的,参照最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 农房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参建农户的家庭人口,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5㎡/人;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下的,每户可额外申请不超过35㎡的建筑面积;每户安置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
第十三条 安置房购房款结算。在拆旧区农户前期调查和协议签订时,各农户必须明确安置去向。参与集中安置的农户根据安置小区设计方案选定户型,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修建成本包括: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房屋修建成本(具体根据小区设计方案进行测算)。增减挂钩项目参建农户人均建筑面积在35㎡以内的,参加农户只承担房屋建筑成本;在人均35㎡外申请的建筑面积,参加农户应承担集中安置区的道路、绿化、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和房屋修建成本。
集中安置参建农户在协议签订时,根据选定的户型面积,按不低于500元/㎡交纳安置房购房订金,不直接发放到农户,待项目竣工后进行结算。
五、项目节余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 全区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由天穗公司代表区政府统一经营和管理,节余指标优先保障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用地单位(或国有公司)必须按照不低于30万元/亩的单价,向天穗公司支付指标使用费;除保证区内建设剩余指标,可在遂宁市各区县或争取在省内交易。
六、项目推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破解用地矛盾的重要政策举措,是利民惠民的好事。区、乡镇、村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网络等手段,积极向项目区群众宣传增减挂钩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项目实施,切实保障项目区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实施和实现节余指标面积最大化。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逗硬考核。实施增减挂钩必须坚持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服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全程跟进,全力以赴,切实把握时间节点,高质量推进项目实施。区委绩效办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将增减挂钩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逗硬考核,对工作完成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或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运作,强化监督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各环节必须合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各乡镇与项目区农户、村社签订协议书必须真实、准确,各农户补偿(助)资金必须据实测算,经公示确认后方可认定。纳入挂钩项目实施的图斑必须真实、合法,图、数和实地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区财政局和天穗公司应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包括争取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银行贷款、引进社会投资等,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同时可积极与各国有公司、开发园区等用地单位对接,定向确定节余指标去向,预支交易部分指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船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遂船府办发〔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