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现将《船山区稳住经济大盘确保经济健康平稳运行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船山区稳住经济大盘确保经济健康平稳运行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经济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稳增长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巩固我区发展态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加快推动小微企业、“六大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及时分配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缩短分配时间。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保障直达资金、“三保”支出和相关涉企政策落实,鼓励用人单位提前发放在职人员薪酬,确保全年支出增幅高于上年水平。
(三)强化债券资金争取和使用。加大向上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专项债发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与和资金使用进度,确保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四)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支持区内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对区内各担保机构在2022年内新增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担保机构损失补贴资金,按比例补贴后结余资金注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六)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率、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餐饮、零售、旅游、物流运输企业可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2023年底前可自愿暂缓缴费,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七)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含30人)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服务业市场主体)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参照实施。
二、金融政策
(八)强化就业创业融资担保。深化财政金融互动,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首贷。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开通抗疫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续保续贷,必要时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推广力度,2022年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或个人承担的利息,由财政予以10%的补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2022年内新增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原分险比例基础上上浮10%,财政按照放大10倍的比例动态补充创业担保基金。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保持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为在我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以及2022年6月前到期而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出现损失的贷款本金,财政给予各金融机构分险补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
(十)对重点就业群体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在船山区成功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贴息条件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贴息条件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十一)积极争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金融支持。动态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信息。针对项目融资需求,精准组织召开“政银企”融资专题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融资情况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融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继续落实对上市挂牌企业的区级奖励政策,积极推动将有上市或挂牌意向的中小企业按程序纳入省市区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搭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桥梁,帮助企业通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专项债、私募债、PPN等扩大资金来源。
三、稳投资政策
(十三)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交通路网提质扩能,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中省支持,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创造条件提前开工,推动G246改建项目前期论证、梓桐沟水库立项和成达万高铁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水务一体化项目建设,启动涪江唐家东山堤、唐家渡上段堤防和老池罗坝堤防初设、桂花漆家桥小流域治理招标设计。
(十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信息、科技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城市快速路网、燃气管网、供排水管网等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实施垃圾、污水、固废处理等项目。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项目建设,布局建设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等项目,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稳定和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有关政策,推动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让社会资本进得来、能发展、有作为。加强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服务,用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常态化、制度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十六)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扎实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着力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开展项目推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在更广领域开展创新探索,对回收资金再投资符合条件的新项目,积极支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适当增加对基础设施领域的股权投资。
(十七)加快平台经济建设发展。积极开展四川省第二批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通过招引专业团队、建立数字经济服务平台等方式加快推进圣平岛(圣莲岛)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以及智慧社区建设。畅通大数据企业和大专院校、研发机构的合作渠道,支持鼓励大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积极开展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科技研发,争取申报中省科研项目资金。
(十八)扎实推进重大项目见成效。建立项目联系县级领导周调度机制,开展“竞进拉练”等活动,全面落实“红黑榜”、“流动红黑旗”、通报等考核机制,扎实推动重大项目快开工、快建设、快投运。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九)做好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积极争取上级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新增年度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
四、促消费政策
(二十)对合理住房需求给予支持。新入驻船山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以及自然人(以户籍迁入时间为准),在船山区城区购买首套或二套商业用房、存量(二手)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在船山区城区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不含)平方米以下补贴6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140(含)平方米补贴8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40(不含)平方米以上补贴10000元/套。购房者择优享受上述两项补贴政策其中一项,就高不重复。
(二十一)落实防疫、消费补贴。对限上重点餐饮、零售企业防疫、场所消杀给予年度不高于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安排300万元用于鼓励各餐饮、零售企业制发线上线下消费优惠券,开展商品促销。合理规划商业外摆区域,鼓励个人在规定时间开展外摆活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打造消费新场景,引进新业态。按照便民原则,在中央商务区、滨江路等消费集中区域开放夜间停车时段。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由旅行社承接。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加强与电力、燃气、自来水、通讯企业的沟通对接,协调落实中省市各级水费、电费、气费、网费缓交政策,确保疫情期间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费不停供,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落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政策。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三)落实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达产政策。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落实稳岗政策和生产经营保障措施,保障疫情期间稳定生产。大力支持具备闭环生产条件的企业在做好消杀物资、食品长期储备,完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进行生产。
(二十四)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租。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租方认定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3个月房租;对封控区、管控区内的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6个月房租。区内闲置国有资产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租金在1万元(含)以下的,全额返还一年的租金;年租金在1~5(含)万元的,最低返还1万元,最高返还不超过50%的租金;年租金5万元以上的,返还30%的租金。
(二十五)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对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绿码、通信行程卡绿卡且体温检测正常的来返(船)货车司机,落实“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放行。对省外来川货运车辆,指导驾驶员通知收发货单位报告属地社区(乡镇)防疫部门指派人员引导车辆点对点运输至装(卸)作业点;即装(卸)即走的,引导至高速公路出入口上高速,杜绝随意隔离等行为。对货车司机“愿检尽检”,免费检测。在高速公路查验点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为货车司乘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便捷服务。
(二十六)积极吸引外资投资。对在船山区新成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资并购我区非上市企业,以及已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新增或转增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外资达到额度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稳定提高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做好3060吨区级政策性储备粮油的管理、轮换工作,适度申请增加区级粮油储备指标。严格落实粮食收购最低价保护政策,保障种粮农户利益。统筹抓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粮减损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粮食安全保证能力,确保市场价格不出现大幅度波动。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区流转土地发展粮油种植,对新入驻的新型经营主体,经验收粮油种植情况良好且大小春均丰产,流转规模在100至300亩的,按照2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八)支持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扶持农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青年农民、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引导农民合作组织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营,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建设原料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流通业。每年分别评选5个区级及以上运行规范、经济效益好、示范引领强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补贴。
(二十九)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且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可在成交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
(三十)降低房企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船山区城区范围内开发项目总用地面积超过80亩且同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项目超过2个(含2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按100元/平方米留存。
(三十一)对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在船山区落户新建,符合“2+1+N”产业发展规划,且年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含)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6‰,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服务业、工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小升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5~8万元。对新迁入船山区并入库履行企业统计义务的建筑企业,按总承包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每户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对船山区入库入统的建筑企业,当年建筑业产值中在我区申报的增值税计税部分认定为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达到500万元奖励4万元,达到1000万元奖励8万元,达到5000万元奖励12万元,达到1亿元奖励20万元。
(三十二)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全日制大学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区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户籍所在地为遂宁市辖区内,且在2019年5月后首次在船山区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或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9年5月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其中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三)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壮大。引入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和营运机构,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首次给予20万元补助,每年复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十四)实施企业招工奖补制度。对职业院校(包括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组织该校毕业生到区内企业就业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为区内企业介绍或派遣员工,稳定在岗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到本企业工作,稳定在岗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属在本市首次参保的,由用工企业给予介绍人一定数额的奖励,财政按照不超过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
(三十五)加强质量品牌培育创建。支持企业创先争优,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试点)或优势培育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单个专利的授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7000元,单个企业每年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质量奖、四川省名牌、证明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件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遂州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天府工匠”“遂州工匠”的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标准化建设等体系创建和认证,对企业首次获得的认证,按2万元/个进行奖励。
(三十六)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处罚三个“首违不罚”的必要条件(初次违法、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企业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纠错减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七)优化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经自规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证。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等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八)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在船山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在我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又可在还贷12个月之后,每年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每年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缴纳保证金,还可选择银行保函或者以房屋保证担保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
(三十九)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船山区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支持船山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劳务专业合作社,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劳动力(含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劳务专业合作社。鼓励将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的村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补。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有组织输出劳务脱贫人口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当年退役军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市外到我区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提供1周以内免费住宿。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
(四十)落实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标后,城市居民为615元/人·月、农村居民为420元/人·月,根据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可支配收入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实行补差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城市特困人员为8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为546元/人·月;对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法定抚养扶养人的可申请特困供养;未满60岁但持有二代残疾证精神智力1、2、3级,肢体1、2级,视力1级的可申请特困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90元、二级60元,持有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困难残疾生活补贴100元/人·月,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低保人员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区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200万元。
(四十一)加速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持续为全区45.46万名常住城乡居民免费提供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8万人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为7693名低保等特困对象代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50部、完成107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1262套城镇棚户区改造,2022年底确保30件民生实事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本通知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