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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遂宁市船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0-12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补充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支持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特草拟了《遂宁市船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三、起草经过 

2021年8月,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规范船山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区应急局开始着手起草《办法》。经调研走访了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总结部分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当前区应急局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经五届区政府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奖励办法》共六章十九条,适用于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重点内容:一是阐述《奖励办法》产生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举报奖励工作及奖励资金落实单位。二是明确判定标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主要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违法行为主体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包括8类。三是明确举报方式及办理流程。举报方式主要为“12345”、“12350”、书信等多种方式,按举报登记、案件调查、审理决定、案件反馈、案件统计报告等流程进行处理,并对案件调查时限进行了规定。四是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确认及对应奖励金额、奖金发放及领取方式和时限。五是对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要求举报人举报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同时举报处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办理相关事项。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本《办法》已向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区直各部门,辖区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征求意见,涉及单位反馈无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本《办法》已经过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及船山区司法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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