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注 |
| 一、耕地开垦费 | 万元/亩 | 1.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 2.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 土地占有者 | 省级 | |
| 二、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权利人 | 市(州)、县(市、区) | |||
| 1. 住宅 | 元∕件 | 80元∕件 | ||||
| 2. 非住宅 | 元∕件 | 550元∕件 | ||||
| 3. 证书工本费 | 元∕本 | 10元∕本 | ||||
| 三、土地复垦费 | 元∕平方米 | 10-2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土地占有者 | 市(州) | |
| 四、土地闲置费 | 元∕平方米 |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税发〔2021〕28号 | 土地占有者 | 市(州) | |
| 五、其他缴入国库的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 | 申报人 | 省级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 ||||||
| 初级 | 元/人 | 100元 | ||||
| 中级 | 元/人 | 200元(含答辩费) | ||||
| 高级 | 元/人 | 320元(含答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