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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股室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现将《遂宁市船山区20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此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15

遂宁市船山区20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320)、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遂财农〔202198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和补贴资金项目兑付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应享受补贴的农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遂财农〔202198)中央财政资金1637.4万元

二、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当前农村一些承包方土地流转、农民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再次作如下强调。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代耕方领取。”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如下再强调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对整体销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今后年度将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四、补贴程序

按以下工作步骤:补贴面积核实确定补贴标准→“一卡通直补到户

(一)补贴面积核实。按照登记、镇村两级核实公示、区级核查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登记。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附2),经农户签字确认核实无异议后、张榜公示7附件1无异议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核实乡镇要组织专人对行政村上报数据进行逐户全面核实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附件1),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通过一卡通系统报送上级审核部门

3.区级确认。区农业农村根据乡镇上报的各行政村补贴耕地面积数据,按照一卡通系统提示对面积较大的前30户和面积较小的20户农户补贴信息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测算各乡镇补贴面积最终汇总确认全区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确定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核实的补贴总面积测算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下达资金总额/核实的补贴总面积。

(三)补贴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根据认定的最终面积及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完成审核并全部发放到户。

五、时间要求

2022331日前,各乡镇完成补贴面积申报、全面核实、上报工作。

2022430,区农业农村局完成补贴面积抽查复核工作,测算出补贴标准和各乡镇补贴面积及补贴金额。

2022630日前,区农业农村根据认定的最终面积及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完成审核并全部发放到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切实重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培训。采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众平台等形式,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充分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逗硬发放的政策内容。加强乡镇、村社干部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三)强化信息核实。各乡镇要落实专人逐村、逐户、逐地块核实耕地利用现状情况,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到实处。尤其是对于长年撂荒耕地,要准确掌握其土地位置、面积、撂荒时间等信息完善图片影像资料,要将长年撂荒地核实台账通过村、社公示栏、微信群、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公示,并须承包人本人签字确认,确保工作经得起检验和社会稳定

)完善档案管理。各乡镇要本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稳妥推进工作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收集整理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加强督查考核。今年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逗硬执行,严禁把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纳入补贴,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绩效办等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超范围发放等问题对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单位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其他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履职不到位造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违规发放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各乡镇、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定期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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