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公〔2023〕33号
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3年第4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3年第47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详见附图)、现状。
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乡镇 | 村/社区 | 社/组 | 合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老池镇 | 金盆村 | 9社 | 5.8428 | 5.1622 | 4.3915 | 0.0199 | 0.1742 | 0.5766 | 0.6806 | ||
10社 | 4.1563 | 4.1002 | 3.1335 | 0.0266 | 0.4553 | 0.4848 | 0.0561 | ||||
书院村 | 10社 | 0.4842 | 0.4842 | 0.4353 | 0.0111 | 0 | 0.0378 | ||||
龙凤镇 | 大白塔村 | 11社(原盐店塆村6社) | 0.1965 | 0.1965 | 0.1548 | 0.0000 | 0.0336 | 0.0081 | |||
合计 | 10.6798 | 9.9431 | 8.1151 | 0.0576 | 0.6631 | 1.1073 | 0.7367 |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0〕第46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会同现场工作人员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答复。若在公告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社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附件:遂宁市2023年第47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