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各级农业产业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利用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农业产业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省、市、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补助资金来源
中、省、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按相关要求用于补助乡村产业发展,保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来源。
二、补助方向、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方向
1.生产基地项目。主要用于补助种植基地建设、养殖基地建设、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林草基地建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地建设、光伏电站建设、扶贫车间(特色手工基地)建设。
2.加工流通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础设施建设、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市场建设和农村物流、品牌打造和展销平台。
3.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用于补助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园区。
4.产业服务支撑项目。主要用于补助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农业社会化服务。
5.金融保险配套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特色产业保险保费补助、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防贫保险(基金)等。
(二)补助对象
船山区辖区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农业服务社会组织。其他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同意的补助对象。
(三)补助条件
1.拟定补助项目应符合本区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导向,符合环保、节能、土地利用等相关要求。
2.除种养大户外应具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独立法人资格,有农业经营能力、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且在船山区内从事农业产业发展2年以上。
3.申请补助新型经营主体的,应严格按照要求签订全区统一标准的《土地流转合同》,无违法用地情况、无流转土地撂荒情况,近2年内无拖欠土地流转金情况等。
4.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需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项目公示、公开,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意见等资料。
(四)负面清单
1.近2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有征信不良记录等情况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产业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三、补助标准
(一)上级有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的按上级文件组织实施。
(二)因招商引资等特殊原因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补助标准按议定事项执行。
(三)对于服务于全村的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项目,由镇村组织实施,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入资金的100%。
(四)对于农业产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性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入资金的50%。
四、股权量化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发展类项目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联合共建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项目投入资金股权量化形式参与。
(一)由村集体实施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共建项目。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40%股权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入股分红协议,原则上年度分红不低于股权量化总金额的5%(分红从建成投产当年开始计算)。
(三)资产处置。股权量化的资产,业主无权进行私自处置,如需处置需与村集体协商并达成处置协议,建议采用股权分红责任让渡或股权赎回等方式处置。
五、项目实施步骤
(一)项目业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初步项目意向,并填写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1)。其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实施的项目,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项目清单,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上报乡镇初审。乡镇汇总后填报船山区农业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汇总表(附件2)。
(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与乡镇联合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产业发展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
(四)由乡镇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五)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设计单位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设计并编制预算、财评。
(六)由乡镇组织业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要求确定施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监理、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同步监督审计。
(七)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业主自验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八)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
(九)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形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明确管护责任,签订股权量化协议并交付使用。
(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体整理项目资料,完善项目报账手续一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见附件3)。
(十一)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审查结果据实拨付资金。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做好项目后期管护、运行及入股分红管理等工作。
六、严格项目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当年第四季度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项目业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后,各乡镇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务实项目施工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各乡镇要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年度预算批复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需要满足项目用地审批条件的,需提前做好用地审批手续,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严格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要注意全过程留存项目实施前、中、后全套资料,完工后要及时如实提供项目资金投入凭证资料,如审计报告、结算票据等,及时向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并做好项目实施资料整理归档。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和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资金依法合规、及时拨付。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