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3-4479072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发〔2019〕6号
  • 成文日期: 2019-06-28
  • 发布日期: 2019-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28 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发〔2019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19628日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192号)精神,做好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和七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救助范围条件及内容标准

(一)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区残联要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并做好救助。

(二)救助对象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船山区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

1.视障类(含盲)。盲: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视觉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辅助器具适配每名不超过0.1万元/年。低视力: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0.2万元/年;适配辅助器具每名不超过0.1万元/年。

2.听障类(含言语)。助听器: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助听器每名不超过0.5万元/·年。人工耳蜗: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植入人工耳蜗补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全额自费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调机等,一次性救助不超过6万元/人。

3.肢体类(含脑瘫)。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

4.智障类。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5.精障类(含自闭症、孤独症)。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辅助器具适配后,2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三、救助申请及服务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医院诊断证明到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

(二)审核程序。区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市级及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同级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对于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相关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区残联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区残联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并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救助机构管理

(一)认定工作。定点康复机构由区残联会同教体、民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区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二)培育机构。我区要按照中、省、市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培育的工作要求,根据本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三)机构监管。区残联要会同教体、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我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救助职责分工

区残联:负责按年度编制本级资金预算;负责实施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残疾儿童的状况并及时上报;按要求确定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机构;负责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审批和转介并将相关资料收集归档。

区教局:负责对特殊教育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配合卫健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对救助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照财力、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财政管理规定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区卫局:负责对医疗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与区残联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扶贫开发局:负责收集、反馈贫困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加大对有残疾儿童贫困家庭的脱贫帮扶支持力度,帮助残疾儿童贫困户提高康复能力,协助残联对救助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

六、资金管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站式结算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加快人才培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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