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办函〔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文旅融合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加强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遂宁市船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遂宁市船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1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28号)及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择优扶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区文广旅游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报预算方案,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程序审核后下达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到区文广旅游局。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宣传营销推广、重大节庆活动举办、旅游品牌创建、游客招徕扶持、旅游人才培养以及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旅游产业发展事项。
(一)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纳入国家、省、市级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全区智慧旅游建设管理维护、旅游标识标牌、景区游步道、导览系统、停车场、码头、公厕等方面的投资建设。
(三)宣传营销推广。包括境内外形象推广、营销渠道建设、网络营销,开展旅游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以及对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奖励等。
(四)重大节庆活动举办。包括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船山旅游整体形象、展现船山旅游特色的主题节会活动。
(五)旅游品牌创建。包括旅游度假区、A级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县、新型旅游业态(基地)等国省品牌,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星级饭店品牌、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各类荣誉等。
(六)游客招徕扶持。包括对组织市外游客来船山过夜游的旅行社、自驾游协会等给予扶持奖励。
(七)旅游人才培养。包括与高等院校战略合作、建立旅游人才智库、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导游队伍建设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扶持奖励标准
对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区旅游产业具有支撑性的重点招商引资旅游项目,按审计后的不超过10%予以补助。
(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扶持奖励标准
对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根据旅游标识标牌、景区游步道、导览系统、停车场、码头、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建设投入财政评审价格,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30%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宣传营销扶持奖励标准
由全区统一组织开展境内外形象推广、营销渠道拓展、网络营销、专场推介、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展示全区旅游产品、营销推广旅游线路、拓展客源市场,给予参展企业适当补助奖励,市内不超过每次1000元 /次,市外不超过5000元/次。
(四)节庆活动举办扶持奖励标准
用于奖励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船山旅游整体形象、展现船山旅游特色的主题节会活动。支持乡镇(街道)、企业、社会组织等举办旅游节庆活动,按程序申报审批核准后,根据其规模、效益和影响,对节会活动经费(不含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扶持奖励,单个节会不超过5万元。
(五)
旅游品牌创建扶持奖励标准
1.重大品牌创建奖。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度假区、5A级景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主体给予100万一次性奖励,省级度假区、4A级景区、天府旅游名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创建主体50万一次性奖励。
2.旅游社荣誉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评定的各类称号、奖励等,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星级饭店品牌奖。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乡村旅游品牌奖。对新创建的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的省级文旅特色小镇5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精品村寨、省级特色业态经营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旅游商品品牌奖。获得国家、省级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六)游客招徕扶持奖励标准
1.团队人数单次奖励
①境内组团奖励。组织国内游客,组团人数达到10人(含)以上,每人次奖励10元。
②境外组团奖励。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组团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每人次奖励50元。
2.团队人数累计奖励
①全年累计组织国内团队游客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上来船山旅游,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奖励。超过10000人的,每增加10000人,奖励20万元。
②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以上、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上来船山旅游,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超过2000人的,每增加2000人,奖励10万元。
3.特别贡献奖
①专列奖励。一次组织游客500人(含)以上专列(软卧或高铁)来船山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5万元。
②自驾车团队奖励。对自驾游组织推荐船山旅游线路,一次组织自驾游100人以上团队来船山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3000元的奖励。
(七)人才培养奖励标准
强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发展文化旅游职业培训教育。鼓励扶持景区、旅行社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对获得国、省、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区属涉旅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在船山区注册并在区内依法纳税的涉旅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八条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分级审核、集中审定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主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园区进行初审,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核准。
第十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凡是申报本专项资金以外的国、省、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严格执行程序:企业申请→属地初审→主管部门审核→转呈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科学使用、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要严把审核关,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不按程序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该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和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当日起施行,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遂船府办函〔2017〕1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