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4-00047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遂船自然资规〔2023〕72号
  • 成文日期: 2023-09-08
  • 发布日期: 2023-09-1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S207船山区松林路至解放段改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船自然资规〔2023〕72号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16: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船山区仁里镇东兴村2社土地2.349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3495公顷),用于S207船山区松林路至解放段改建工程项目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制梁场、钢筋加工厂。

二、请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切实安排好被占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三、使用期限届满,由你单位按照国家复耕技术标准及时组织复耕,确保复耕的土地应达到临时使用前的质量和数量,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主体和用途依法使用土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使用该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五、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此复。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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