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公〔2023〕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区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2023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6号)。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建设用地尚未完成组卷的,一律以“2021年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组卷报批,现发布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拟征收船山区保升镇金荷社区、新开寺社区集体土地7.0212公顷,其中耕地4.433公顷,园地0.6731公顷,林地0.0012公顷,草地0.9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7859公顷,建设用地0.2058公顷。
本补充公告调整为拟征收船山区保升镇金荷社区、新开寺社区集体土地7.0212公顷,其中耕地4.564公顷,园地0.5192公顷,林地0.0012公顷,草地0.6477公顷,其他农用地0.5599公顷,建设用地0.7292公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告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2023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征收目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异议反馈、补偿登记等事项不变。本补充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补充公告、前期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和征地协议等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保升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