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遂发改〔2015〕328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真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放开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劳务服务费等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劳务服务费、供水排水水质检测费、危险房屋鉴定费、房改房及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等未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服务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