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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关于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 遂宁市船山区境内刘家湾中桥等6座桥梁工程 及西宁互通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 批 复

来源: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2-26 10: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K4+504.7刘家湾中桥、K18+906.274保升河大桥、K23+204老河堰大桥、K24+766.977陈家堰中桥和K1+705复桥互通L匝道中桥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函及相关论证报告等资料已收悉。该项目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22472进行立项审批,项目业主为遂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部、 省交运厅分别以交公路函2022634川交许可建2022369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单位为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行洪论证评价单位四川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20288号)、《遂宁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遂水函201837号)有关要求,我局于2023812日在船山区组织召开了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遂宁市船山区境内刘家湾中桥等6座桥梁工程及西宁互通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稿。经专家审阅后,出具了《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遂宁市船山区境内刘家湾中桥等6座桥梁工程及西宁互通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涉河审批有关事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开善河、保升河、米家河部分河段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其中,刘家湾中桥新桥互通 L匝道大桥跨越新桥河;保升河大桥跨越保升河陈家堰中桥、老河堰中桥、复桥互通L匝道中桥跨越米家河;西宁互通跨越开善河。各桥梁起止桩号范围、控制点坐标、桥长、跨径等详见专家审查意见中《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遂宁市船山区工程情况表》。

二、原则上同意保升河大桥所在河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刘家湾中桥、新桥互通 L匝道大桥、陈家堰中桥、老河堰中桥、复桥互通L匝道中桥5桥梁工程及西宁互通所在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原则同意该项目相关桥梁行洪论证报告中有关水文壅水冲刷与淤积河势行洪防洪评价分析原理、计算方法等成果

原则同意项目相关行洪论证报告中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分析、河道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相适应分析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防汛抢险的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防洪综合评价分析结论。

《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意见,请你单位务必予以落实。其中,保升河大桥需在桥址两岸新建堤防251米;刘家湾中桥需在桥址两岸上下游修建护岸75米;新桥互通 L匝道大桥需在桥址两岸上下游修建护岸93.8、复桥互通L匝道中桥需在桥址两岸修建护岸70米;陈家堰中桥需在桥址两岸上下游修建护岸100、老河堰中桥需在桥址两岸上下游修建护岸277米,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完成,相应投资一并纳入主体工程,由业主承担。

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建设工程弃渣应严格按批准渣场进行堆放,并做好渣场的水保、环保等防护工程。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或占用河滩地堆渣,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主动将施工组织安排报送遂宁经开区统筹中心、遂宁高新区建交局以及我局备案,施工组织安排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安全、环保措施以及施工开挖料的处置方案等。

工程建设期间,严格遵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承担施工范围内的防洪义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遂宁经开区统筹中心、遂宁高新区建交局以及我局参加,并就项目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十、若项目涉及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编制年度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同时,按照在建涉洪涉水工程安全度汛有关要求,分标段建立涉洪在建工程工地营地台账(含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工地营地情况、营地居住工人等信息),并参照《山洪灾害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SL767-2018) 、

《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隐患调查评价指南》做好风险隐患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相应的防御措施。

本批复的作为该项目涉河有关活动的审查同意书,若在实施中,确需占用河道新建其他临时设施你单位应需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若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还应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批准,本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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