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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遂船人社监处告〔2025〕72号)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4: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丰庆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娇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C0F78Y94):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遂宁市船山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食堂装修项目拖欠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共计23990元,至今未支付。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船人社处改〔2025〕72号),指令你公司自收到指令书5日内支付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23990元,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239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到本机关(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联系人:袁建兵,联系电话:0825-5185788)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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