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宋建华、孙志广、余济宏、吴高平、陈超地等5人存在重新就业期间在遂宁市船山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详情见下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多享受待遇 | |||
| 时间 | 月数 | 金额(元) | 类型 | |||
| 1 | 宋建华 | 5130291982****1199 | 201810-201812 | 3 | 3960 | 失业保险金 |
| 2 | 孙志广 | 4109011974****0572 | 202010-202011 | 2 | 3419.22 | 失业保险金 |
| 3 | 余济宏 | 5113031997****1350 | 202010 | 1 | 264 | 失业补助金 |
| 4 | 吴高平 | 5109041995****6056 | 202008 | 1 | 264 | 失业补助金 |
| 5 | 陈超地 | 5101821984****6638 | 202312 | 1 | 2231.01 | 失业保险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以上人员须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以上人员均未依法向我局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通过转账(银行柜台办理、手机银行办理)的方式,将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至我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若当事人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当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当事人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沟通、邮寄书面意见等形式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账户名称:遂宁市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银行账号:35800120000006283
开户银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山支行(原名四川农信银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付月 李清慧
联系电话:0825-5180026 0825-518085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遂宁市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遂宁市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