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782287471T/2022-0001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船山区分局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2-04-01
  • 发布日期: 2022-04-0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船山区分局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船山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城管发〔20224

 

 

 

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各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现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船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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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从严从实抓好城镇燃气安全执法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遂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遂安委〔20222号)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燃气、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辖区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打击震慑违法涉气行为,坚决遏制燃气重大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化解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遂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园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燃气、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任务范围、厘清职责边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个人、设施建设单位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设施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信息交互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对未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等相关规定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的行政处罚。

整改完成时限:20226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主城区、船山园区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作。

2对燃气市场准入不严格,未持续开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对燃气企业无经营许可或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清理出燃气经营市场,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主城区、船山园区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作。

3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具备燃气安全管理条件和能力的城镇燃气企业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主城区、船山园区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作。

4违法新建、改建、扩建CNGLNG站等燃气设施,违法储存和使用CNG LNG的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主城区、船山园区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作。

(二)整治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的行政处罚

1非法储存瓶装气。

2用户私拉乱接,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3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和减压阀。

4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隐患问题。

5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等隐患问题。

6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等安全隐患。

7使用的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失效或燃气具超期使用的。

8热水器无烟道或烟道未有效伸出室外。

9燃气管道与燃气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其长度超过2米,或有接口。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区主城区、船山园区14项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1—9项工作。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2356789项工作。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在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对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不符等行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违法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主城区、船山园区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作。

2对未按《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设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工作范围: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负责船山主城区、船山园区工作;乡镇大队、观音湖大队、龙凤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作。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现有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对燃气设施被违章占压,依法查处占压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整改完成时限:202210月底前。

职责分工: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牵头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主体

     成立船山船山城管分局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整体部署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山城管分局执法监察办公室,负责整理日常工作及各项任务督办落实。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各执法大队要按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切实督促燃气使用、经营、建设单位和个人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确保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落实各方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各执法大队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同时工作人员入户、入店,到所供气的餐饮场所、工商业用户开展拉网式用气安全检查。协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对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进行巡查。落实责任,健全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加强依法整治,加大执法力度

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各执法大队要主动靠前,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全力推进燃气行业行政执法监管,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违规生产和销售燃气具、违法建设、违法充装、违规运输、违章占压、不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等行为,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加强执法。要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考核问责,严格监督管理

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机制,促进部门责任落实。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照问题清单,开展督导检查及整改回头看。要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发现的典型问题及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问题通知书、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形式,加强问题整改,推进工作落实。对因工作整治不力导致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落实整治时限,确保整治成效

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整治项目,倒排时间表、路线图,立行立改,加快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尽快消除问题隐患。20221月到3月底前全面完成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项目清单等四张清单。20224月到10月底前要动态更新问题清单,加大整改攻坚力度,全面完成隐患问题整治任务,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202210月到12月要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整治成效。请各执法大队、市局派驻船山监察大队每月5日前填写《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等表格、台账(见附件2-6);每周星期五、每月5号开展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报送船山城管分局执法监督股。

(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局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台、报纸、楼宇广告等渠道,广泛宣讲燃气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基本技能,宣传倒装、使用不合格钢瓶、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灶具等的危害,警示一批燃气爆炸典型事故案例,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大力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查找身边事故隐患,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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