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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船山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5-06 14: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医保函〔20196

 

遂宁市船山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

 

 

徐婷、黄斌、周开万代表:

你们在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慢性病人享受更多惠民政策的建议》(第54号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1.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文件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

2.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卫生局、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发〔201363号)中明确了慢性病的报销标准符合慢性特殊疾病门诊人员一年内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在定点医院门诊产生的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治疗、检查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二级乙等医院住院费报销比例实行定额报销

上述文件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待遇水平,也明确了慢性特殊疾病报销须一年内未发生住院费用。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的设计初衷,一方面是使符合16个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病情稳定只需门诊治疗而没有住院指征的情况下产生的门诊费用也能纳入医保报销,减轻慢性特殊疾病人员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为开药报销而无指征或扩大指征住院的现象发生。医保待遇水平是根据筹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全市统一,我局作为医保经办机构,无权对医保待遇水平进行调整,不能自行扩大待遇享受范围。请各位代表理解。

感谢各位代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我局也会将各位代表的建议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在医保政策调整时作为参考。

 

 

遂宁市船山区医疗保障局

201955

 

(联系人:毛媛;联系电话:518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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