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之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责人:唐合成):
本委受理的唐维(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一)、河南兴之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四川携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遂船劳人仲案〔2026〕6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委已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三支付申请人工资107000元。二、被申请人三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被申请人一)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