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发改函〔2015〕34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遂发改函〔2015〕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3月20日
遂发改函〔2015〕21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5〕14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函〔2015〕142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8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5〕14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
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川质监函〔201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同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6号)延期执行1年,执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在此期间,国家对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