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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5-07-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发改函〔201534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遂发改函201521)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320    


 

 

 

 

 

 

遂发改函〔201521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5142)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函〔2015142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228    


 

 

 

 

 

 

发改价格函〔201514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

收费标准的

 

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川质监函〔201534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同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6号)延期执行1年,执行期限自201521日至2016131日止。在此期间,国家对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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