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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预案以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目的。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突然发生,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特大、重大、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医患纠纷的处置按《遂宁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遂府办函〔2007〕205号)执行。    

第四条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区卫生局具体组织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区政府将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必要时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第七条 船山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大队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 市传染病医院承担鼠疫、霍乱、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传染性结核病、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隔离治疗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都要设1—3张隔离观察床(每间一床),负责对接诊的疑似传染病人隔离观察和转诊。    

第十条 区卫生局组建由公共卫生、流行病学、传染科、内科、儿科、影像、中医科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指导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大队分别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组和监测组;船山区人民医院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形成预防救治医疗体系,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  报告与监测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行政辖区内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报告体系,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    

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和各乡镇(街道)、村、单位的主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负责本单位或本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值班电话:6087771),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医疗机构在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要进行计算机网络报告。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值班电话:5822866)。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加强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同时要注意毗邻地区的重大疫情动态,及时掌握信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大队要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本《预案》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卫生局应当向毗邻地区的区县卫生局通报。    

第四章 预 警    

第十八条 重大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预警制度。由指定的监测医院按预警病例定义(诊断标准)严密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见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人员核实预警指标后报告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建议区政府决定,发出预警。    

十九条 预警发出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对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检验。预警病例必须安全转送市传染病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对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体温监测和医学观察。其他医疗机构对不能排除的疑似病例要安全转送至监测医院进一步检查,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需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由区卫生局提出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报告。响应流程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成立船山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应急办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卫生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畜牧局、区红十字会、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局、区商务局。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和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1.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2.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停工、停业、停课;    

6.紧急调整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7.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等医疗资源;    

8.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9.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10.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和废弃物资实行控制;    

11.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接到通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因突发卫生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请求立即派遣医疗救护队伍支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因突发卫生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必须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治疗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传染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对医疗废弃物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和集中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群防群控、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人员的隔离与防治、公共场所的经常性消毒以及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出入传染病流行区域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药品、器械与物资。    

第三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区政府应急办的职责是:    

1.指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救治工作;    

3.制定、发布和解除采取应急措施的公告;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区卫生局的职责是:    

1.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及时准确提供突发卫生事件信息;    

2.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    

3.负责组织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的培训,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组织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药品等购置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属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区公安分局的职责是:    

1.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    

2.协助区卫生局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    

3.对干扰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环保局负责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经过消毒后的医疗废弃物的集中统一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住建局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永久性或临时性卫生设施用房的建设任务。    

第三十八条 区交运局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交通工具的征用和公交车辆的消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    

第四十条 区食药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供应和储备。    

第四十一条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突发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卫生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区工商、质监、经信、农业、林业、水务、交运、人社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区监察局负责督察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落实情况。对执行本预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失职、渎职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做到政令畅通。如有贻误时机、违抗指挥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报送与发布    

第四十六条 坚持“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和“常监测、速研判、快报告、妥防控”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及公民要及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卫生局审核报经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市卫生局审核报经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重大和特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需经省、国家按权限审核后发布。    

第四十八条 属于检疫性、危险性传染病和乙肝、肺结核、狂犬病、艾滋病等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明确界定为“秘密”的,不得随意对外公布,需要报道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应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四川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发布。    

第八章 后期处置    

第四十九条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局。    

第五十条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发改、畜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病员康复和灾区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残、伤亡事故,由民政部门负责善后处置。    

第九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以报刊、广播、电视为载体,积极开展普及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在校学生、教职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宣传培训,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物资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指令,按照预案要求,快速、科学、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应急办、区目督室、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卫生局对《遂宁市船山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遂宁市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船府办函〔200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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