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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岳凤梅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二倍工资争议一案(案号:遂船劳人仲案〔2025〕10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4月19日至7月22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至6月工资1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550元。
你单位(被申请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