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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独生子女办理条件: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

按照《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条规定“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规定“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3[22]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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