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综执发〔2022〕18号
各执法大队、环卫所,机关各股室:
为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局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综合执法局请假休假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基础强、作风硬、形象好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4日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局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综合执法局请假休假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基础强、作风硬、形象好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综合执法局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制、公益性岗位协管员以及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二章 分则
一、请休假程序
(一)局长请假休假按照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局领导、党组成员请休假由局长审批同意。
(二)执法大队、环卫所,股(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程序:人事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法定假、病假、事假)—分管局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同意后交人事存档,假期结束后应向审批人销假,请假人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休假归队情况。
(三)各基层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请休假程序:各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意见(法定假、病假、事假)—人事部门提出初审意
见—分管人事副局长审批。分管人事副局长审批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存档,假期结束后应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销假,相应大队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休假人员归队情况。
(四)机关、环卫所工作人员请休假程序:由股(室)、环卫所负责人提出意见(法定假、病假、事假)—人事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交由人事存档,假期结束后应向部门负责人销假,相应部门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休假人员归队情况。
二、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环卫所,股(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经局长批准同意。
(二)基层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请休假经分管人事副局长批准同意。
(三)机关股室、环卫所工作人员请休假经机关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
(四)综合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含)以上必须按相关程序请假报批。
(五)除特殊情况、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允许临时请休假。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保持通信畅通,方便联系。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病假、事假时,应提供病情、事假证明材料及入院手续等。
(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与每月统计的考勤表、差异化绩效考核一致。并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五)各部门要按照批准权限,严格把关审查,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
(六)不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请病假本人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或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船山区综合执法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与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3.医疗期病休。工作人员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病休按病假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二)病假待遇
参与差异化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实行轮班倒班错时上班制,因实际情况需换班的工作人员每月不超过4次。如有请病假按每月22个工作日为基数,请病假扣减差异化绩效18元/天.人,请假为满月的扣发当月差异化绩效考核全部金额。各执法大队、环卫所、机关股室每月底将病假情况汇总交督查股、财务股核发。
五、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若因特殊情况(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确需请事假的,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股室应从严控制请事假,并严格执行请事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船山区综合执法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附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参与差异化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实行轮班倒班错时上班制,因实际情况需换班的工作人员每月不超过4次。如有请事假按每月22个工作日为基数,请事假扣减差异化绩效18元/天.人,请假为满月的扣发当月差异化绩效考核全部金额。各执法大队、环卫所、机关股室每月底将事假情况汇总交督查股、财务股核发。
(三)其他
工作人员应在休息日合理安排私事,必须在工作日办理的,优先安排公休,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事假请假手续。
六、其他休假规定
婚假(3天)、产假(18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每多一胎的增加15天)、丧假(3天)、陪护假(20天)、育儿假(10天)、年休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后休假。
七、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在请休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3.请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
4.请休假期满未在综合执法局人事部门备案的;
5.对请休假隐瞒不报,督查股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股(室)干部职工有该行为的,扣减各大队长、所长、股(室)长年终目标绩效奖1000元/人/次。如因请休假隐瞒不报产生严重后果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各大队长、所长、股(室)长负责。
(二)关于迟到、早退、中离、旷工的界定。
1.上班时间已到而无故未到岗(10分钟)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无故提前离岗(10分钟)即为早退;
3.在上班时间内未请假而中途离岗(半小时以内)即为中离;
4.无故不上班达1 小时以上即为旷工。
第三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备注:该管理办法解释权由综合执法局人事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