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0/2026-0002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文       号:遂船建发〔2026〕7号
  • 成文日期: 2026-06-01
  • 发布日期: 2026-06-0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6-01 14: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船山(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2026年1月30日 

遂宁市船山(高新)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被征收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积极探索推行房票安置方式,进一步丰富船山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方式,拓宽安置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搬迁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切实改善被征收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遂建行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屋征收搬迁部门向被征收搬迁人发放的记名凭证,用于被征收搬迁人在政府搭建的房源平台中自主选购商品房、国有库存房源(包含住宅、非住宅,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船山区辖区范围内进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征收搬迁项目。已启动征收搬迁但未落实安置项目及已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但还未全额领取资金的项目均可转化为房票安置。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四条 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征集建立房票房源库,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向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进入房源库的房屋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屋及达到交易条件的商品房现房、国有资产库存房源。

第三章  房票管理

第五条新征收搬迁项目及已征收搬迁项目房票票面金额按照签订的征收搬迁协议约定内容计算,同时,符合领取过渡费的被征收搬迁人,自领取房票之日起停止发放过渡费;已约定货币化安置项目,房票票面金额按照原约定支付的货币化安置资金计算,已领取的资金据实抵减。

第六条房票可根据房屋被征收搬迁人实际需求可分割或合并使用,已领取的资金据实抵减。

第七条 房票仅限房票持有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房屋共有人使用购房。房票持有人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至少拥有一套住房的,经户内全员签字同意并经公证,可将房票转让一次。转让后有效期不变。

第八条 房票可继承,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更名手续,继承后房票原使用有效期不变。

第九条 房票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需房票持票人持有效证件在市级报刊登报声明,10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办,原票作废,新房票使用期限等记载事项与原房票记载事项一致。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房票一式四联,由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征收搬迁部门、被征收搬迁人各执一联。

第四章  房票使用

第十一条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实际累计成交金额应达到房票面额的90%以上,剩余部分可提取现金。房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超出12个月的,房票持有人向核发房票单位申请延长有效期,经审核同意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票有效期满后,房票持有人仍未使用的,按安置协议约定的其他实施方式安置,同时按原安置协议补发相应过渡费用。

第十二条 房票持有人购买商业、办公、车位需家庭至少保留一套住房。房票抵扣购房款后,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兑付,鼓励通过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等方式补缺。

第五章  房票结算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持房票消费联(被征收搬迁人联)及《商品房购买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搬迁部门申请结算。征收搬迁部门审核无误、房源按约交付后,征收搬迁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结算兑付,兑付时间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次结算点。

第十四条 房票持有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购买房屋后,房票票面价值剩余的部分,待房票使用有效期满后,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核发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12个月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搬迁人,且兑付比例不大于房票票面金额的10%。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票面总金额达到100%的,按使用票面总金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使用房票票面总金额达到95%、低于100%的,按使用票面总金额3%给予购房奖励;使用房票票面总金额达到90%、低于95%的,按使用票面总金额1%给予购房奖励;

上述激励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核发单位提出申请,房票核发单位按程序审核无误后,12个月内完成兑付。

第十六条 使用房票购房可同时享受遂宁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助,相关优惠可叠加享有。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与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凭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房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涉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相关税费减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征收(搬迁)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要确保房票依法使用,做好房票金额认定、房票发放以及资金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船山(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审核,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危旧房以旧换新房票安置相关工作;船山(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指导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房屋房票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房票安置资金,确保房票资金及时结算兑付,不得新增隐性债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房票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船山(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船山(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范道德风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弄虚作假或区别对待房票购房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责并取消房票房源库准入资格,涉及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 “房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融资、违规套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时,所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由房票持有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船山区城镇国有土地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项目,在房屋产权人自愿选择使用房票的情况下,享受本房票政策的同时,需遵守执行《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所涉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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