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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信息

办公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77号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25-2225606

单位领导


王  浩(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联系土地储备中心。

山珍华(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构建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管理、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技术性审查、乡村规划师管理、规委会办公室日常;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临时工程建设、广告店招、屋顶改造、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规划放验线等工作;承办区专委会、区规委会。分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工程管理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股,联系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沙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分管股室和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骆勇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负责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放管服”、行政审批及服务便民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访接待、规划核实、规划执法巡查等工作政策法规和信访股承担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陈爱玲(党组成员、总规划师):负责机关党建、机关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意识形态、疫情防控、脱贫攻坚、未成年人保护和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老池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分管股室和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负责林业科技服务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业资源利用、林业现代园区、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生态旅游产业、造林绿化、林业重点保护修复等工作。分管林业资源管理股,联系永兴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分管股室和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何明桂(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出让交易等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及监测评价、预警预报、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自然资源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和信访股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代管政策法规股,联系矿权出让中心、船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凤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分管股室和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刘  畅(副科职干部):协助杨涛同志管理林业资源股,联系唐家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罗  炯(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联络办公室主任):协助陈爱玲同志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联系仁里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郑  涛(船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和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主持船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面工作。联系桂花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承担负责股室和联系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


职能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责任。组织研究拟订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设,参与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调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质量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负责全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管理工作。行使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职责。 

(十五)配合国家、省、市对区、镇(乡)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全区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区林业数字化建设。 

(十七)组织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工作。行使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行政管理职责。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二)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监督管理全区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五)承担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二十六)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国土绿化,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筹推进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相关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不再承担林业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分工。 

区应急局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区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牵头承担全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地震防御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论证工作;拟定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承担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中心城区以外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3.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船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进行监督。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按要求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船山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利局发布的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船山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郑林)。1.负责局党组和局机关日常运转,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按照局党组安排承担局党组会议题收集、相关会议纪要撰写等工作。3.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管理、统筹,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组织安排全局性值班工作。4.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牵头拟订局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收文和机要文件,审核局机关公文并监控公文质量。5.承担局机关文书、业务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利用和数字化工作,监督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史志年鉴工作。6.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局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7.组织拟订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并督办落实,牵头组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8.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宣传、新闻发展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并落实上级宣传系统下达的目标任务,负责新闻发布、出版、重大活动宣传,编发政务信息;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处置。9.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拟订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工作。10.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1.负责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拟订保密和密码工作规章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12.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会议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区委、区政府有关综合汇报材料、全局性重要文件和局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文稿。1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科技专项及开展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组织实施。14.负责有关外事事务,承办全局因公出国(境)相关工作。15.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拟订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综合统计信息。16.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负责机关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干部职工体检。17.负责拟订财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有关预算、财务监管、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以及内部财务管理的制度。18.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19.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确定的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20.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21.负责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22.承担国家、省、区财政安排的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管理。23.牵头协调对接财政部门的有关工作;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费用征管工作。24.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对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开展监督工作。25.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邓莉红)。1.负责组织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按照局党组安排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政风行风建设,2.组织开展党的主题学习教育活动,牵头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各股室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相关工作。3.拟订局有关干部选任、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人才队伍建设等制度办法,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监督工作。4.负责局机关全体、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证照管理,承办全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备案工作。5.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局科级干部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和专审等管理工作。6.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晋档、晋级,新进人员工资核定,调动人员工资转隶等劳动工资管理相关工作。7.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学位申报、备案和奖励工作。8.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办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和局评先评优推选相关工作。9.承办局机关干部配备、调整的考察、考核、任免、交流等工作。10.宣传贯彻上级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离退休干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落实走访慰问制度;负责处理离退休干部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学习,及时通报重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局工会协助家属办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11.负责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协调、服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组织生活会,负责组织并落实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培训,督促指导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12.承办机关道德讲堂,负责组织并落实党员志愿服务队和双报到工作。13.负责组织并落实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事务性工作,负责“三重一大”纪实、报备等网眼监督工作。14.按规定对一体化平台办件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开展日常巡查,对预警、报警信息及时调查核实,督促责任股室整改,对违纪违规事件依纪依规处理,受理党员干部检举、控告、申诉。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执纪工作。15.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牵头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党组织建设工作。16.协调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发动“五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妇委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及关心下一代工作。17.协调对外帮扶工作,援彝援藏、驻村扶贫等工作。18.协调局属社团、协会、学会相关管理工作。19.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负责人:刘浩)。1.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汇总分析地质灾害防治情况。2.负责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工作,参加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配合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3.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地质勘查的政策、制度以及地质勘查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指导全区地质工作,管理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计划管理。5.监督指导地质勘查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汇总分析全区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行业情况。6.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组织出让区级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监督指导全区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及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全区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行为,拟订全区矿业权市场管理政策,监测分析并指导全区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统一配号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承办并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指导全区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7.贯彻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贯彻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8.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矿产品市场监测。9.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并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10.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11.根据省厅权限下放情况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相关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现状调查。12.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开展异常名录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13.组织实施全区矿产资源储量、重要矿种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标准规范。14.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15.贯彻落实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日常巡护、野外火源管理、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16.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17.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负责人:何伟)。1.拟订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2.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承担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3.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牵头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建设。4.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核实认定,监督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5.组织实施跨市(州)区域补充耕地统筹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及跨区域统筹补充耕地实施。6.总结推广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的典经验,开展宣传、试点示范工作。7.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耕地保护监督类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8.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承担并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相关工作。9.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类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组织实施各类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10.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土地增减挂钩、临时用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11.贯彻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12.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3.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股(负责人:陈硕)。1.拟订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细化标准、规范,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3.拟订全区村镇规划发展战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类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4.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落实指导、实施评估。5.组织贯彻执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政策和标准,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6.牵头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规划管理工作;推广农房建设标准图集并组织监督实施。7.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相关制度建设。8.统筹协调跨区重大村镇项目专项规划、区域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9.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修改及公示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空间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数据成果及规范化管理。10.拟订全区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指标管理。11.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12.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管理工作。13.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行业管理。14.负责乡村规划师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15.负责区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区规委会过会文本的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空间规划类过规文本备案,组织上报区专委会、区规委会审议的空间规划类规划方案审查。16.牵头组织新城镇化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风貌、特色街区打造等工作。17.负责城市开发边界内新建农房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乡村风貌的技术指导工作。18.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用途管制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任梦媛)。1.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2.参与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技术标准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技术方法体系。参与拟定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3.负责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4。贯彻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拟订开展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5.负责对国土空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论证及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6.参与管理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用途管制类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7.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空调管制监测评估制度。8.参与区域内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工作。9.参与拟订并贯彻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10.负责审定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提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核意见。11.负责城市风貌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外墙装饰规划管理工作。12.参与管理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审查。组织编制、审查及报批工程规划类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13.组织开展城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论证,参与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14.承担城市更新管理,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15.负责区规委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对拟提交区专委会、区规委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牵头组织专委会过会方案文本的备案确认,负责建筑类、选址类项目过规文本的备案工作。16.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工作,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公示规划管理。17.参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工作。18.承担辖区内屋顶改造、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城区)个人建设规划审批管理,负责辖区一般性的工业项目、保障性住房、市政工程、建(构)筑物风貌、园林绿化工程、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方案审查及规划管理审批工作。19.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一体化、行政权力清单工作。督促相关股室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批,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20.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林业资源管理股(负责人:陈浩)。1.拟订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2.负责林产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协助林地、公益林等森林资源调查和数据更新。4.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承担林地管理,管理国有森林资源。5.组织开展全区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创新攻坚、科学素质纲要、林业标准化工作。6.负责林业数字化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站工作。7.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救助保护,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8.承担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9.拟订全区林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年度生产、投资计划。10.负责林业生态修复、林业资源保护、义务植树工作。11.综合管理重点林业生态发展工程,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林业扶贫和相关林业补偿制度实施,负责生物措施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与管理,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12.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牵头政策性森林保险及金融贷款工作。13.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地征占用。14.牵头负责对接市局森林督查暨林地“一张图”更新工作(具体业务由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和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船山大队负责办理)。15.承担古树名木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16.负责森林碳汇、林业项目及各种涉及绿化创建活动等工作。17.承担区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日常工作。18.负责拟订全区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林业组织管理和服务、经济合作、投资促进工作。19.指导林业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林业产业基地、现代林业园区、林下经济、森林小镇、生态小镇、森林康养、花卉产业、森林公园建设及经营管理。20.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21.负责河长制工作。22.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负责人:代志)。1.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措施。2.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开展考核评价,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3.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并监督实施。4.负责拟订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全区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5.拟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6.拟订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管理办法,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总结推广用途转用典经验。7.负责临时用地管理和先行用地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中、省、市、区重点项目、重推事项土地报征及进度跟踪监管等相关工作。8.承担全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审查上报工作,制定全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和制定补偿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9.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10.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11.贯彻执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评价和考核,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贯彻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组织开展报国家和省政府、区政府审批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12.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标准。13.拟订区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目录和考核办法,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建立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系统和动态监测监管机制,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14.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15.拟订全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16.按照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监管工作,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17.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承担区政府审批的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18.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类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19.参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工作,负责土地核验工作。20.承担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1.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政策法规和信访股(负责人:唐雨)。1.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送审稿的起草。2.组织协调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及区级部门转来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协调工作。3.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策、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和报备工作。4.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5.组织推进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普法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依法行政。6.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法律顾问相关工作。7.承担局扫黑除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禁毒、防邪等相关政法工作;协调处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8.负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组织协调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9.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统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改革重大课题研究;拟订并协调推进局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督促各业务股室完成其职责范围内改革工作,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10.牵头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交办、转送我局的信访事项,牵头负责“书记信箱”“市长信箱”“厅长信箱”“区长信箱”转办件的办理,负责处理“局长信箱”;办理区委、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全区范围内重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事项;研究分析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情况,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信访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11.负责遂宁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四川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12.负责牵头开展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自然资源督察具体业务工作由执法大队负责。13.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开展对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14.牵头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工作。15.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人:周佳依)。1.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土地、水、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配合资源股做好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2.组织实施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协调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3.组织协调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4.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5.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意见。6.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7.负责区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全区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8.负责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统筹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9.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和更新。10.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11.承担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和测绘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12.承担基础测绘、测量标志保护、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地图管理等测绘管理工作。13.承担测绘行业、测绘市场的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承担测绘成果及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监管。14.负责监督检查地理信息保密工作,监督地理信息和测绘行业市场秩序。15.参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工作。16.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